菲律宾经商注册指南:
一、一般规定
(一)经商注册规定
在菲律宾注册企业,须按以下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注册法人企业(5人以上)和合伙企业(3人以上)——证券交易委员会;
2.申请注册商业名称和独资企业(以个人名义办公司)——贸工部;
3.申请注册226号行政令或综合投资编码下的享受优惠企业——投资署;
4.申请注册其他享受优惠的投资促进代理机构——菲律宾经济区署、大苏比克湾自由贸易区署、克拉克发展公司、卡加延经济区署、Phividec行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
5.外国投资(以资本回收和利润汇出为目的)注册——菲律宾中央银行;
6.取得税收证明号——国内税务局;
7.取得在大马尼拉地区的经商许可——大马尼拉发展署;
8.取得顾主社会保险号——社会保险系统;
9.取得政府保健保险系统成员资格——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
10.供电服务——由马尼拉供电公司提供辖区内供电服务,辖区以外地区向当地电力公司取得供电服务;
11.供水服务——在大马尼拉地区的公司由马尼拉水公司提供供水服务;大马尼拉以外地区由当地水管理部门提供供水服务;
12.电话连接服务——菲律宾长话公司。
(二)企业经营规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修改公司或合伙条例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总说明表等);
2.享受优惠企业注册或业务扩展需向投资署、菲律宾经济区署、大苏比克湾自由贸易区署、克拉克发展公司、卡加延经济区署、Phividec行业署和三宝颜经济区署提交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ITR等);
3.企业应向国内税务局正常纳税;
4.企业扩大和变更海关保税仓库,需向海关局港口征收处登记;
5.企业在官方银行代理处开立信用证;
6.企业应向海关局出口协调部提交出口申报单(官方装货及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7.首次从事出口业务者需向官方银行代理处提交情况说明资料;
8.企业应向菲律宾港口署支付码头费或申请免税。
(三)特定出口交易的批准和特许规定
出口产品需在装运前取得批准和许可:
1.动物或动物源制品出口,需取得动物产业署的许可;应向动物产业署提供动物照片,对珍稀和濒临灭绝动物还需取得公园与野生动植物署的批准。
2.植物出口,需取得植物产业署的许可;
3.食品、药品和化学药品出口,需取得食品与药品署的许可;
4.咖啡出口,需取得国际咖啡组织许可机构的配额许可;
5.成衣和纺织品出口,需取得成衣与纺织品出口管理局的配额许可;
6.渔业产品和其他水产品出口,需取得渔业和水产资源署的许可;
7.手工艺品出口,需向贸工部申请优惠待遇特别证明;
8.管制椰产品出口(包括成熟椰子和种苗),需取得菲律宾椰品管理局许可;
9.日用品和光纤品出口,需取得光纤行业发展署许可。
(四)特许、许可与注册规定
以下项目或活动需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特许、许可和注册:
1.投资者居留特别签证(SIRV)、退休者居留特别签证(SRRV)、47(a)、经商签证、计划工作签证和外侨注册证(ACR)、定居移民证(ICR)、侨居许可证(ECC)和特别返回证(SRC)——移民局
2.外侨就业许可——劳工和就业部
3.成衣和纺织品出口——成衣和纺织品出口管理局
4.经营海关保税工厂的注册——海关局
5.环境许可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环境署
6.含土地使用和转让的项目——房屋和土地使用管理局、国家房屋署、土改部
7.建造和运营污染控制装置的许可——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8.商标和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办公室
9.电力项目注册——能源部、国家电力公司
10.菲律宾标准质量标志(保证本地制造消费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局
11.进口日用品许可质量标志(保证进口消费品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局
12.含食品、化学药品和其他产品的项目经营许可——食品和药品署
13.旅游项目注册——旅游部
14.公共交通运营特许——陆路运输特许和管理局
15.电讯项目——国家电讯委员会
16.与国防有关项目的许可——国防部、菲律宾国家警察局
17.先进技术注册——科技部
18.与健康有关项目许可——卫生部
19.石油勘探活动许可——能源部
20.获得采矿权——矿业和地球科学局
二、申请注册商号
(一)商号的基本概念
商号是开展业务的名份。在业务开始运作前,商号注册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为新业务选择正确的商号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区分不同经营着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帮助经营者市场定位。
在决定所提交的商号能否被接受时,申请人需考虑以下因素:
可接受的商号:选用意义最基本的词;能正确表示商业性质;由英语或菲语的字母、数字及符号组成。
不可接受的商号:商业性质是非法的;具有挑衅性、侮辱性或不恰当表示的;与已在贸工部、证券交易委、合作发展所、劳工就业部或其他依法注册的政府部门注册的商号相同或相近的;纯粹由一般性词汇组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来指定、辨别、暗示货物、物品、商品或服务等级质量的用语;只能政府部门使用的名称;国家、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除非授权);具有欺骗性、误导性、意思表达错误的商号不予接受
为避免引起混乱,给已注册的同样商号的所有人造成利益损失,申请人应考虑以下因素:商业性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业务地址、注册资金、所用词汇的外观、拼写、发音和意思表达、主要词汇、描术性词汇的使用。
(二)商号的申请程序
1.选择商号
申请人应选择三个以上商号,以防第一选择不适用时可以考虑下一个选择。
2.寻找商号
申请人可使用在线搜索引擎去检验预想的商号是否已被使用及能否注册。申请人有义务确保预想的商号不与现有的商标相冲突。贸工部商号审查人最终确定商号能否适用。
3.注册商号
注册商号需要填写申请表。在线申请注册时,有些条款必须填写,否则,申请人会收到督促其填写完整的信息。必填条款包括:报税证号、电子邮箱、邮编。另外,如注册分店、分公司,申请人还需填写许可人的确切商号、注册号、注册日期。填表时,有一些特殊的条款需完成:经营活动、产品和/或服务、产业等级编码。
4.提交有关文件
完成填写申请表后,交商号审查员审查其完整性,待将贸工部印制的由申请人签名的交易编码通知单送达贸工部时,注册申请才算完成。
5.付费
付费地点:贸工部印制的交易编码通知单上指定的地点;付费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到下午5点,但下午4点45分前,必须将注册申请费交给收款人。
以上程序完成后,注册审查员将对申请书及商号的可适用性进行审查。如一切条件都符合,申请人会在15-20分钟内得到注册证。
(三)注册商号所具备的条件
1.个体经营者
年满18岁的菲藉公民;本人2寸免冠照;外国姓名的菲藉人需提交出生证、职业技能证、选举证及护照等;申请费315元。
2.社团企业、合伙合作企业
(1)申请表;
(2)经证券委员会和合作发展署注册的公司注册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如签字人不是公司内部人员时,还需提交有授权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4)对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如有地址,请注明);
(5)注册费500元。
3.外国投资者
(1)根据贸工部颁布的7042号共和国法案,允许在菲经营的授权书复印件;
(2)由菲当地政府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外企注册证复印件及原件;
(4)完成贸工部根据共和国7042号法案制定的17号表格;
(5)菲律宾常设机构的书面委托书;
(6)其他有关机构的许可。如:科技部、警察署等;
(7)外国零售商需要1180号共和国法案允许经营零售业务的许可证;
(8)社团公司或合伙公司中外资占30%以上,需要取得证券委颁发的在菲从业许可证
(9)其他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的条件,如有些业务需要提供职业经历、职业技能证、就业合同等。
(四)特殊文件
1.申请分公司的商号需提交主公司的商号证复印件、整批销售许可证(如主公司的商号是根据《整销法》的修改件3952号法案注册的)及受让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维修行业的商号、申请进口、生产、销售、服务灭火器、灭火装置及灭火器材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评定书。
3.申请保税仓库业务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保税仓库许可证。
4.申请货物代理或船运中介的商号需提交贸工部颁发的授权证
5.申请受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或职业的商号需提交由行会出具的许可证。不受行会限制的职业除外。特许行业的需提交特许协议和特许人的商号证复印件
6.为扩展业务更改已故申请人注册的商号,需提交其合法继承人的授权书。
7.出让商号时,必须提交先前使用此商号人的弃权公证书。申请人必须做到: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正确,任何错误的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如有类似的商号已被他人注册,立即更改或撤销自己已注册的商号。
(五)法人注册分公司所需文件
1.在证券委等机构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3.由公司秘书处出具的确立签字人的证明文件;
4.证券委授权在菲经营业务的证明书(如外资超过总资本的30%)。
(六)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岁的自然人;在菲做业务的或准备做业务的;没有被菲法律取消资格的法人。服刑人员、道德败坏人员没有资格提出申请。菲总统特赦、刑满释放人员除外。
(七)注意事项
在线注册的商号可免费保留3个工作日,期间,申请人必须根据要求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如预交的商号不适用或提交的文件被退回,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否则,将按放弃处理。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三、企业的延期注册
经注册的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用原注册名称经营,需在6个月内办理
延期注册手续。3个月后办理延期手续,需多交100比索的附加注册费。
(一)办理延期手续要求:
1.独营企业:
(1)业经营执照原件,如原件丢失,业主需出据丢失证明;
(2)两张2×2寸身份证近照,申请者需在照片后签名;
(3)付300比索;
(4)付15比索印花费。
2.合营企业:
(1)经营执照原件,如原件丢失,业主需出据丢失证明;
(2)合营公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证书及经其批准的合作章程复印件;
(3)公司董事会关于注册企业名称的决定;
(4)如注册签字人不是公司合伙人,公司董事会可重新委派签字人;
(5)交500比索;
(6)交15比索印花费。
3.注册有商业性质的公司名称:
(1)经营执照原件,如原件丢失,业主需出据丢失证明;
(2)合营公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及经其批准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公司董事会关于注册企业名称的决议;
(4)如注册签字人不是公司合伙人,公司董事会可重新委派签字人;
(5)付500比索;
(6)付15比索印花费。
(二)其它要求:
1.如业主/登记者为外籍人士,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出生证明;
(2)选举证;
(3)护照;
(4)由菲就业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就业证。
2.从事特殊职业者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1)属就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职业--需提供该机构颁发的就业证、就业合同及专业水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保险代理行业--需出据由保险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
(3)房地产经济人/营销商--需出据由贸工部颁发的许可证。
3.监管法规定下的维修和服务业,需提供技术鉴定证书。
4.如婚姻状况有变化,需提供结婚证。
5.贸工部还会要求申请者提供其它类似证件,以保护公众利益。
四、企业的注销
(一)定期注销
注册企业,5年经营期满,3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被注销。按国家企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贸工部通过贸易管理局和消费者保护局注销过期企业。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期满后,应自觉办理延期手续,主管部门不另行通知。
(二)审批注销
注册企业,如经营亏损,其业主想终止经营活动,经申请,可被批准在经营期满前注销,申请者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亏损证明。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出据公司董事会(或相应级别)的决议,声明公司自停业之日起无任何债务,否则需提供给其债权人的企业停业通知,或公司解体证明,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如注册人死亡,应出据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私人代表提供的附有死亡证明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1.按有关规定,该企业名称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2.申请注册时提供假信息,或伪造证件;
3.自注册之日起15日内未挂牌、不出示经营证书;
4.自注册之日起30天未开始经营;
5.经营属于政府特殊机构从事的业务;
6.签订某项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允许其他人或法律实体使用该公司名称;
7.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到期,允许其他人或法律实体在经营有效期内使用该企业名称;
8.公司地址改变;
9.经营业务与批准的经营范围不相关;
10.危害国家安全;
11.以企业名义进行不道德或非法活动。
(四)企业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只有注册过的企业才能注销。
1.独营企业的自愿注销:
(1)填写申请表;
(2)申请函包括
a.注销原因;
b.公司停业时无债务,否则需提供给其债权人的该企业停业通知复印件;
(3)经营执照复印件及注册申请,或企业亏损说明。
2.合营公司的自愿注销:
(1)填申请表;
(2)申请函;
(3)合营公司管理部门出据的该公司解体证明;
(4)经营执照复印件及注册申请,或公司亏损说明。
五、企业变更信息
只有在经营期限内且未注销过的企业能更改其信息。
(一)企业可变更的信息有:
1.企业地址;
2.资本;
3.经营范围(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必须与已批准的经营范围相关,否则需另注册新公司);
4.产品、服务;
5.注册者的婚姻状况。
(二)企业变更信息要求
1.扩大经营范围:
(1)独营企业需提供:企业新增业务说明函、经营执照复印件;
(2)合营企业需提供:企业董事会关于扩大经营范围的决议、有效的公司章程修正条款复印件。
2.更改地址:
(1)独营企业需提供:更改地址说明函、经营执照复印件;
(2)合营公司需提供:
a.公司关于更改地址的董事会决议;
b.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c.给合营公司管理部门的关于公司变更地址的通知函;
d.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办理变更信息时需注意:
1.更改企业名称必须告知该企业的所有合营者并经其签名;
2.经营期内更改企业信息,要有更改信息证明,做为原始证书的补充证明;
3.注册者按规定的表格要求,填写企业地址、经营范围、资本等,并向贸工部或贸工部地方机构汇报。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附有董事会决议;
4.被批准有效的信息才能修改。
菲农产品进口政策:菲律宾是世贸成员国,基本上能遵照乌拉圭回合农业贸易谈判逐步开放其农产品市场,制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卫生和检疫等规则。
1.关税
作为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菲律宾被允许在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时间内进行关税减让。菲政府在2000年1月颁布了334号行政令,承诺在2002年和2003年继续下调关税,目标是到2004年,除一些敏感的农产品外,几乎所有产品的税率在0至5%范围。根据菲律宾国家关税委员会的测算,2002年菲农产品关税总水平为12.57%,2003年降为11.62%,到2004年降低到10.56%。除关税外,进口农产品通常还需交纳10%的增值税。一些农产品的进口通过关税配额控制其进口量。进口玉米和替代玉米的饲料,肉和肉制品,某些蔬菜如土豆适用关税配额,即配额内和配额外两种关税。配额内关税通常为3%-50%,且逐年递减,而配额外关税有些高达100%。
2.专营和进口许可
国家粮食署是大米进口的唯一指定机构,并参与玉米的进口。国家粮食署近年来多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从越南、泰国、中国等市场进口大米。
进口新鲜水果和蔬菜,事先需从菲农业部植物工业局获得进口许可。活牲畜,肉及肉制品的进口需事先从菲农业部动物工业局申请进口许可。
3.检验检疫
水果和蔬菜
出于检疫考虑,菲政府对所有新鲜产品要求进口许可。菲进口商凭相关发票和箱单向菲农业部植物工业局(BPI)申请进口许可证。菲植物检疫处进行审查并确认进口商资格后,颁发相关的进口许可。货物到达菲港口后,菲进口商须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出口国的检疫证明,由菲检疫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入关。
菲方还特别对苹果、葡萄、洋葱、土豆等的离岸前处理和入关做了规定。如苹果,要求以封存的冷藏柜运输,在运输途中不允许打开。原产地颁发的植物卫生证明须随运,并附有证明水果未染有蛾虫、苹果蛆、圣琼斯介壳虫的澄清文件。在抵达菲港口后,先由菲植物检疫官员抽取必要的样品进行实验室观察,检验通过后才能获准通关。
对于某国外市场首次出口某一品种的蔬菜或水果到菲律宾,菲植物检疫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虫害分析,并要求出口商提供以下信息:如作物的产地,耕作方法,害虫清单,农作物保护措施,包装,出口商名称和冷藏设备,现行的植物卫生证书出具程序,对其他国家出口程序等。据菲植物工业局官员介绍,虫害风险分析大约需要120天时间,菲方还将视情况对原产地进行考察,在综合分析后才最终决定是否颁发进口许可。
肉和肉制品
为保护当地市场免受疯牛病和口蹄疫等疾病的影响,加强对进口肉类及家禽产品的管理,菲政府在2000年出台了新的政策和措施,规定:1)只有经菲农业部授权的外国肉类屠宰厂才能向菲出口肉类和家禽。这些屠宰厂必须遵守菲卫生部食品和医药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如对使用食品包装材料、标签等要求。2)所有向菲律宾出口的肉类产品要求出具由出口国动物检疫部门颁发的国际动物检疫证书。3)只有在菲农业部注册并取得合格资质的进口商才允许进口肉类和家禽产品。4)所有肉类产品在装运发往菲律宾前,必须事先得到菲动物检疫局颁发的动物检疫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一般为60-90天。5)通关时,进口商须向菲农业部动物检疫局提交国际检疫证书和动物检疫许可证及其它必要的运输文件。在菲动物检疫局进行动物检疫并颁发了动物检疫检验证书后,菲海关才同意放行。7)菲农业部动物检疫局须向国家肉类检查委员会提供一份动物检疫检验证书副本。国家肉类检查委员会将视该证书提供的有关情况行使权力,有权在海关放行后48小时内对任何船运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抽检。
此外,对不是以鲜/冷藏/冷冻形式进口的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是在菲卫生部食品和药物局进行注册后才允许进口。当地进口商负责向食品和药物局提供产品资料,如成份分析证书、产品和包装样品,以便于菲食品和药物局就该产品是否遵守本地食品规定及包装法律进行评估。
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INCOME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简化进出口程序;
(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注册程序
1.投资菲律宾经济区,首先要向PEZA提交申请。
(1)按规定在PEZA领取并填写一系列申请表格,并对PEZA下属的项目评估机构(PRED)提交立项可行性报告2份。PRED需2周时间对此做出评估;
(2)PRED评估合格,将评估意见及相关文件转呈PEZA董事会,后者在2周内完成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申办企业有20天时间作出决定,是否在登记注册协议上签字。
2.经PEZA核发相关证明文件后,申办企业到证券署(SEC)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文件
(1)在SEC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一式6份;
(2)经SEC确认,不与其它公司重复的注册企业名称;
(3)公司章程(英文);
(4)菲移民局出具的外方股东常驻身份证明(ACR/ICR、SIRV及外方股权认购人签证);
(5)菲银行出具的申办企业到位资金(总额)证明;
(6)菲银行出具的外方到位资金(汇入汇款)证明;
(7)如为合资企业,还需提交菲方董事会决议。
如外国新建企业的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直接到贸工部(DTI)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