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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 缅甸投资贸易政策

缅甸联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本国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尽管该法已颁布10多年,但很多到缅甸搞投资或做贸易的中资公司人员并不了解,盲目到缅甸投资,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使国内公司对缅甸外国投资法有所了解,避免在缅投资风险,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缅甸政府给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增加对外出口,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组成

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

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

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

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

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

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外国投资法》规定:对以外汇投资与缅甸公民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利润并带出缅甸、有权在项目完成后重新立项、在项目执行期政府不收归国有。

四、申请书填写内容

申请书须按下列内容填写:

1、负责人名称、国籍、居住地址、企业所在地、企业组建地及行业种类;

2、合作企业如需新的投资,新加入人的情况按上述要求填写;

3、与上述条款有关的证明;

4、负责人或合资企业参加人的工作和资金证明;

5、有关生产行业或服务行业的证明;

6、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7、如果要组建股份合作企业,需有股份合作合同草案、合股人入股金额、利润分成比例和股东的义务和权利;

8、若成立有限公司,须出具合同书草案、公司记录和章程草案、公司开办资金、股份种类、股份收入、入股规模;

9、投资团体的投资总额、国内国外的投资种类和有关引进国内的外资的总价值、单价及外资引进时间;

10、投资期限和基建时间;

11、在国内投资地点;

12、在生产销售地使用的方法和形式;

13、使用的能源种类和规模;

14、在基建期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料以及相同物资的数量价值;

15、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

16、企业年生产量及价值或从事的服务收入价值;

17、企业周转每年外汇需求量及外汇收入估算;

18、每年向国内国外销售商品数量及价值;

19、需要国内外职员数量种类及期限;

20、经济效益情况。

上述内容和表格填好后由负责人亲自签名递交,同时还要递交合同草案。如果完全引进外资在缅投资,该企业负责人还须递交与经有关部批准成立的公司签定的合同草案。

五、外国资本

外国资本包括:外国人经批准注入到企业的外国资金、机器设备、机器部件、机器零配件、工具等企业确实需要而国内又没有的物资;执照商标、专利等无法计价的知识、技术;企业增值利润、再投资等。

如果经允许组建企业,须签定合同。如合同期限未满签约双方同意终止合同,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即批准终止合同。经允许成立的企业须向缅甸保险公司投注机器、火灾、水灾、人身伤害保险。

如果外国投资者因没有充分享受到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权利而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诉,投资委员会应尽快受理。

以上简介谨供参考,在具体操作时应以《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原文为准。

一)外资入缅的税收规定:

一、与外资公司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有五部,即:

1、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

2、所得税法(1974);

3、商业税法(1990);

4、关税法(1992);

5、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

二、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一)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

2、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

3、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4、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

6、上述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起算,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销;

9、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10、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二)所得税法

1、基本规定

1)划分标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缅甸的时间不少于183天,则可作为居民外国人;按照缅甸公司法或其它现行法律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成为居民外国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而非公司),如果其业务的监控、管理和决策完全在缅甸境内进行并实施,应视为居民外国人;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居民的外国人,因此,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公司是“非居民”,因为它是在缅甸以外设立的;

但上述分类与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无关。

2)纳税年度

所得税纳税年度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从当年的四月一日起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在财政年度中,有收入的年份称为“所得税年”,下一年则为“评估年”。收入的资料应在所得税年度的631日或之前报送税收办公室,但如果业务终止了,有关资料应在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资本收益的资料应在处置有关资产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不合理的收益将以罚代税(最高为10%)。

3)税源

居民外国人或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无论来源于缅甸或国外均应纳税。非居民外国人或企业收入来源于缅甸境内,应按非居民所规定的税率纳税。主要来源分为:职业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财产收益和未申明收入。

4)所得税的计算

在计算一项业务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为此产生的费用,如:合理的业务开支、业务损失的抵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向慈善机构捐献的减免(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等,但以下费用不得扣除:资本消耗、个人花费、与业务不相称的花费,除职业服务外,支付给并非公司或合作社的任何协会成员的费用等。在“职业、财产和其他收入”项下的收入,也按上述方法计算,但与财产收入有关的折旧费不能扣除。

2、免征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对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

1)宗教或慈善机构的收入,并且该收入只能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

2)政府当局的收入(如发展委员会);

3)与存款(储蓄)有关的任何收入;

4)抚恤金收入;

5)死亡或受伤补偿;

6)人寿保险收入;

7)除资本收益和企业收入(如业务、职业或假期)之外的非定期或一次性收入;

8)来源于协会或公司、工厂等个人的分利或分红收入。

3、主要税率

1)个人所得税

1)        工资所得税:3%30%(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

2)        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

3)        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和未申明收入等):3%5%

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

1)        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

2)        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

3)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

4)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

5)        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税:30%

3)资产收益税:个人物品,如:家用物品、珠宝、股票、证券等不作固定资产,免征所得税;资产收益年价值少于50000缅元,免征所得税。

1)        非居民公司的资产(含汽车)收益税率为:40%

2)        居民公司的资产收益税率为:10%

4)预扣税税率:雇主发工资时替政府预扣的所得税,具体如下:

1)        收入类型居民和外国居民非居民外国人利息20%

2)        许可证、商标、专利等使用权税15%20%

3)        国营企业、发展委员会、合作社等所付的款3%3.5%

4)        支付外国承包商的款项2.5%3%

(三)《商业税法》

1、商业税是根据《商业税法》规定对生产产品或进口商品五种服务征收的营业税,其税率如下:

第一章:65种商品免征商业税;

第二章:31种商品,按0.5%的税率计征;

第三章:120种商品,按1%的税率计收;

第四章:88种商品,按2%的税率计收;

第五章:51种商品,按2.5%的税率计收;

第六章:19种商品,如香烟、朗姆酒、白兰地、珠宝等按620%税率计征;

第七章:五种服务税率:交通为8%,电影为30%(其他娱乐形式为15%),宾馆、旅馆为10%,餐馆为10%,贸易为5%

按规定,进口商品或生产商品均应纳税,但进口商在销售进口商品时,不必再缴贸易税(5%),生产商年产值未超过应税金额,也无须纳税。如果销售收入为外汇,则应以外汇支付税款,但税率不应超过5%

2、《商业税法》对下列行为给予免税或减税的优惠:

1)政府可对任何商品、服务和被评估人给予免税或减税;

2)政府可确定无须征税的销售和服务收入的金额;

3)任何有关的新建企业,为新建项目安装而使用的进口的商品可免税或减税,并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免税或减税;

4)给予在本国生产并供出口的任何商品免税或减税。

(四)《关税法》

1、新的《关税法》共四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具体税率如下:

第一章 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

第二章 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0%

第三章出口税:一般商品出口不计税,但以下商品须计税:大米及其制品,按 每公吨100缅元计征;豆类及其它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5%;竹5%

第四章边境出口税:015%。因缅甸已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故可享有普 惠(GSP)税率。

2、缅甸财税部长有权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

1)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

3)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3、退税与保税: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须支付进口关税和其它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八分之七。

(五)《财产税》

仰光市政发展委员会(YCDC)将按《仰光市政法》赋予的权力征收“财产税”,包括:一般税、灯火税、资源保护税、用水税。除一般税外,其他税实际上是委员会收取的管理费或服务费,其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灯火税,如果其建筑物或地基远离市政委员会设立的街灯一千英尺以外,则免收。用水税,也只对使用市政委员会所提供的水的单位或个人征收。

财产税税率由YCDC根据建筑物或土地价值来确定。一般税以不超过其财产年价值12%的税率计征,但总的原则是;该税收应足够弥补市政委员会完成其职责所需费用。灯火税、资源保护税和用水税率的确定原则也一样。

(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迄今,缅甸只有一部四十年前与英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缅甸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文本是根据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税收公约”的范本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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