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投资环境 » 泰国投资环境

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泰国政府一直坚持对外开放、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式,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并将它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与促进技术转让的手段。泰国欢迎所有国家到本国投资,但同时又力求避免依赖于任何国家。
    1972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法(国家执行委员会等281 号公告)准许外国人在某些部门的企业中拥有的所有权股份最大比率为49%。 这些部门包括农业、某些制造与食品加工行业(特别是以泰国本地农业资源为基础的行业)和大部分专业性服务部门。19971月,泰国内阁通过了《外国企业法》的修正案,减少了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数量,放松了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该项新法案在投票表决之前需要国务院的审查。如同现行的《外国企业法》,这项新法案承认现行条约中外国人享有的特权。虽然泰国股票交易所本身对证券交易未加以限制,但是其它法律如《外国企业法》和《土地法》,将外资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比率限定在49%以下。
    为申请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在入境时必须持有泰国大使馆及领事馆签发的非移民签证,签证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有明确工作或企业规划的外国人,期限为一年。通常,三月期的签证在两三天以内就能够签发完毕,而一年期的签证则必须由在曼谷的泰国警察局移民署批准。持有三月期签证的外国人在获得工作许可证时,可申请一年期签证,而且一般一年期限的签证每年都可以延期。持有非移民签证并在泰国已连续居住了三年以上的外国人,如果能达到有关投资或专业技术的严格标准时,则可以申请在泰国永久居住。
    1972年的《外国职业法》(第322号法令)列出了只有泰国本国人才能从事的职业,其中包括如会计、建筑、法律、工程、泰国传统手工艺品制造与手工操作生产等专业性劳务工作。同时法律还阐明,根据劳动社会福利部的决议,所有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除少数例外)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影响工作许可证签发的因素有:职业的专业性程度、依据雇员人数和注册资本而确定的企业规模、企业雇佣的泰国人与外国人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泰国政府或为投资委员会推出的工程项目工作的外国人在争取获得工作许可证时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但是在其它领域,尽管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人员有供不应求的现象出现,领取工作许可证时仍会有一些麻烦。
    任何希望在泰国经营商务的团体必须在商业部下的商业注册局注册。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在工业劳动部注册。除非得到投资委员会的准许或者土地在政府认可的工业区范围以内,否则任何外国企业与居民都不允许在泰国占土地。众多外国企业签定了长期租地协约,然后在租来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即便有其它限制规定,外国人还是可以拥有达40%的公寓楼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泰国的商业法规主要受刑事而并非民事法律指导。违反泰国商业法规将导致严重的刑事制裁。
    二、私人所有权及其建立
    私人可以建立并拥有工商企业。依据泰国法律建立起的商业组织的主要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此外,法律承认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代表处或联络处还能得到特别认可 ,无论企业实体是何种形式,大部分企业必须申请企业注册。在一些特定的部门里,外国实体建立起来的企业会受到《外国企业法》的限制。
    泰国私营有限公司与美国的有限公司相似。它可以完全由外国人拥有,除非公司参与了为泰国人开展的商业活动。公开发行股份的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出售股票。有关特殊行业的八项法规定了泰国股票交易所列出的公司的外国所有权。
    三、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虽然在泰国对版权、专利与商标保护的状况正在改进,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仍是一个重要的双边问题。议会于1994年通过了新的版权法,19953月 21日此法正式生效。 泰国采取的其它有效措施有:在商业部成立了知识产权局,增加了公安与司法部有关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知识,议会批准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的成立。这种法院在东南亚是首次出现,它于19979月开始正式工作。
    泰国是Bern协定的签定国之一,同时也参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建过程。它表示要使自己的立法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贸易知识产权措施协议》协调一致。泰国还正在努力修改有关药物及小专利(撌涤媚P蛿)的专利法规。这个法规在1997年议会召开之前必须真正发挥作用。为了履行其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措施协议》中的职责,泰国还将通过有关地理称谓、植物品种、商贸机密和集成电路的法律。另外,泰国政府还会继续实施一些行政措施来克服它在专利法规上的不足。例如,将对商品流通渠道的保护扩展延伸到于198692年期间在泰国境外获得专利的某些药品上,限制强制性许可的使用等。
    虽然泰国的法制机构在财产所有权保护问题上正接近世界领先水平, 但是法规的执行仍是一大难题。比如,虽然新版权法增加了警方抄查活动的权威性,然而其它法律则要求受到侵害的一方要采取积极行动来保护自己的版权、商标和专利。因为在抄查上还没有一个通用的法规,所以警方只能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做出反应。一旦诉讼开始,起诉人必须在抄查与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帮助警方确认盗版商品或伪造货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给予警方大力支持。新的版权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由10万铢(4000美元)增加到了80万铢(3.2万美元),并将对盗版商品做没收处理。这提高了盗版活动的成本费用。然而至今很少有违法者被判罚高额罚金,也没有人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判决被送入监狱服刑。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会加大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
    四、对外贸易区/自由港
    泰国有10个出口加工区。里面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原材料和出口制成品。除了这些地区以外,任何工厂也都可以申请许可在工厂内建立保税仓库。库中贮存的原材料(特别是用于出口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可以免税进口。
    泰国工业区委员会负责了泰国第一批工业区的建立,这里包括ChonburiLeam Chabang工业区中的主要地区和Rayong省的Map Ta Phut工业区。但在最近一段时期,私营部门也加入了房地产的开发工作。泰国工业区委员会经营了10处地产,与私营部门又联合经营了17处。私营部门则管理45个工业区。这些工业区大多已从投资委员会得到了鼓励性优惠待遇。
    五、业绩要求和奖励措施
    在制定出奖励措施的同时,投资委员会也会规定出一些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将一个工程项目的最低出口水平与其最低的泰国持股水平相结合;将投资活动限制在某些特定部门或场所等。
    根据《外国企业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一些部门可以获得的所有权最大比率为49%。这些部门包括农业、某些制造和食品加工行业以及绝大多数专业劳务部门。在金融部门,大部分泰国公司中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外国股份比率被控制在总额的25%以内。这些金融部门包括银行、金融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但根据一些法律条款,有些公司外国人的持股比率可以大大高于这个界限。其它法律也限制了在一些具体企业中的外国人所有权,例如对飞机、车辆的所有权。
    在1977年《投资促销法案》下建立起来的投资委员会是泰国投资促销的中心机构。投资委员会列出几百种类型的企业中的七种经济行为可以有权获得奖励。一些如生产机械部件、机器与电力电子产品的部门能够有资格得到所有的奖励。投资委员会中止了对生产出口的金枪鱼罐头等30多个部门的投资优惠待遇,因为委员会确信没有必要鼓励进一步的投资活动。总的来说,最丰厚的奖励都提供给了可以为泰国引进新技术的经济活动。
    委员会授予了当地和国外投资者财政上以及其它多种类型的奖励,这样就鼓励了帮助泰国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的部门内的投资活动。当具有潜力的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达到如下任何或全部标准时,就有资格获得投资委员会的奖励:
    1. 有效加强了泰国的收支平衡(特别是通过出口商品的生产)。

2. 支持了国家资源的开发。
    3. 大大增加了就业率。

4. 在曼谷的Mettopolitan地区以外的省内经营业务。
    5. 节约能源或者补偿了进口能源的供应。

6. 建立或发展了为今后进一步开发技术奠定基础的行业。
    7. 政府认为重要且必要的项目。
    1993年,投资委员会开始将重点从以出口为导向转移到工业方面上,并将其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这项政策意在刺激曼谷Metropolitan地区以外农村的发展。在那里劳动密集型的农业部门雇佣了大多数人口,而其产值在1996年仅占泰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1%。政策目标在于缓解首都人口过剩的状况,巩固外省的经济基础并使之朝多样性的方向发展。
    投资委员会的奖励措施有:
    1. 税收奖励:对进口机器进行50%的减税或完全免税;对进口原材料或机械部件减少90%以上的进口关税; 免去38年的公司所得税,若出现亏损,则从05年的纯利润中扣除年度损失;在免税期内政府鼓励兴办的企业获得的股息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2. 许可项目:可以让外国人来进行投资可行性的调查研究,让外国专家及技术人员参予政府支持的工程项目的建设; 可以占用土地开展政府鼓励的经济活动。
    3. 担保项目:坚持非国有化;防止新建国营企业的竞争;国家对与政府支持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相类似的产品销售不进行垄断;不进行价格管制;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对竞争商品不得进行免税进口;保证出口许可。
    近些年来,随着进口关税普遍降低,先前的企业税收制度消失,投资委员会提供给自发行业的税收奖励的相对价值下降了。即便如此,税收奖励仍给这些行业带来了最大利益。替代企业税收制度的《增值税法》并未规定投资委员会有减少或免除增值税的权力。
    在投资委员会的奖励措施中有某些限制,这样就将一个项目的最低出口水平与其最低的泰国持股水平结合起来。
    对于主要面对国内市场的工程项目,泰国人持有的注册资本份额不得低于51%。当50%以上的产品将出口国外时,外国投资者可获取许可拥有绝大份额的股票;当100%的产品将出口时,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全部的股票。此外,在以当地资源为基础的项目中(农业、畜牧业、渔业、矿物堪探与开采),泰国必须拥有60%以上的注册资本。
    在争取奖励时,投资者必须同时提交申请表与原始单据。大多数情况下,投资委员会在60天以内就可以确定一个项目是否有资格获取优惠待遇。一旦拿到获奖证书,投资者须在6个月之内开始施工,24个月以内进口免税进口关税的所有机器设备,30个月以内完成整个项目建设。
    六、管理制度的透明度
    根据先前的多级企业税收制度,对年周转额在2.4万美元至4.8万美元之间的公司产品征税的税款有21种不同的税率。1992年,泰国采取了7%增值税制度代替了这一旧的税收制度。另外,政府还设立了1.5%周转税的标准。年周转额低于2.4万美元的公司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制造商、服务部门、批发商、零售商与大部分进口商都要缴纳增值税。还有一些企业不必支付增值税,而是根据其收入状况支付一定的企业税(大多数情况下为2.5-3%)。这样的企业有银行、金融、证券、保险与房地产行业。在泰国股票交易所从事证券发行的公司缴纳的税款税率仅为0.1%。
    几乎所有的国营企业都必须上缴增值税。出口商是免税的,但为得到回扣仍须交纳增值税。涉及到农业原产品(原木除外)、动物、化肥、报纸、文教、租借不动产和国内交通的企业可以免纳增值税。
    新的税收规定还将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纯收益的30%。过去,未列于泰国股票交易所的企业要支付35%的边际税率。股息分派和纳税后利润汇兑金的所得税扣除率被削减到10%。对于在泰国境内非政府建立的公司,其国外收入的所得税税率由25%减至15%。在分配国外利润的时候,还必须拨出支付各种款项与偿还债务的金额。在兑换或转移企业利润中的外汇时,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新的税收办法有利于为公共福利事业作出贡献的公司。现在这些公司可以扣除02%的纯利润来捐助法定的公共慈善机构和教育、体育事业。另外,公司还授权可以透露其资产状况。公司资产仍必须以02%的比率进行折旧计算。但是它的增值额不会被算作是公司的额外收入。
    泰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至37%,这条法令于199211日生效。修改后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个人折扣额。
    近几年,泰国政府在一些重要的领域重新审核并调整了海关关税。1990年,机器的进口关税由2040%降到5%。1991年,泰国又将新电脑整机的关税由20%降到5%,电脑元件的关税降到1%。配有超过 2400CC 引擎的汽车关税从 200% 减至68.5%,而安装了相对小型引擎的轿车关税从100%减至42%。为在泰国汽车组装而进口的配件其关税由112%降到20%。
    为了部分抵消由于海关关税的减少、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引起的在收入上的预计损失,泰国调整了现行的税收制度,并采取了新的消费税制度。必须支付消费税的产品有汽车、游艇、香水、赛马、烟草、大空调、酒类与羊毛地毯。为了与泰国在世贸组织中的职责协调一致,泰国政府还均衡了进口和国产的含酒精饮料与纸牌的消费税。
    泰国与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和美国等28个国家签订了双重课税条约。在总体上,这些条约消除了在泰国和在这些国家中所得税的双重税收,并为在泰国经营或投资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国公司减少了纳税义务。
    1992年全面影响泰国工业、贸易的主要法规通过了,这样针对全国性环保问题的法律框架也就形成了。这些通过的法规,意义显著,包括了对《国家环境质量法》、《危险物品法》和《工厂法》的维护与支持。虽然在许多领域中,法律的实施和执法程序远远落后,但是人们预测现在与未来的环保商品与环保服务的市场将是至关重要的。
    1991年当无铅汽油被引入泰国时,政府推出了税收奖励措施以推广它的使用。后来,泰国通过减少在汽油中铅含量的法规,在1996年完全禁止含铅汽油的使用。但是为了能够继续使用老式车辆,人们继续买卖含铅汽油。从19931月,泰国分两个阶段开始执行所有新汽车必须安装催化转化器的规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