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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新闻 » 东盟国家间的贸易政策演变及趋势

摘要】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可以分为特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三个阶段;其贸易政策也经历了由封闭到开放、由高壁垒到高准入的变化过程,并将继续沿着这个趋势发展。以政策目的、政策内容、政策实施手段为角度,来考察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内部贸易政策演变,并分析得出:为适应国际贸易格局重塑、国际贸易规则更替的大环境,东盟将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无障碍化、强化自由贸易区区域内贸易相互依赖性、完善经济有关的法律政治制度为其未来贸易政策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东盟  区域经济一体化  自由贸易区  经济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F13                    【文献标识码】A

基与探索:东盟特惠贸易安排阶段的贸易政策

特惠贸易安排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等形式,对于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实行关税方面的优惠,属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最初级的阶段。1972年联合国提交的《康素报告》(Kansu Report)认为“东盟国家还没有做好以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为形式的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的准备”①,并因此为东盟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提出了特惠贸易安排的方案建议。1975年11月在雅加达召开的首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标志着东盟在经济合作方面走出了第一步;在1976年2月举行的首届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通过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盟协调一致宣言》;1977年1月20日至22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了第三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实施特惠贸易安排的草案和原产地规则;1977年2月24日,东盟外长会议在马尼拉正式批准和签署了《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参见表1。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特惠贸易的商品种类范围,并对享受特惠贸易安排的商品种类作出了严格界定。只有东盟内产品可以享受特惠贸易安排,特惠贸易为大米、石油等主要商品订立长期贸易合同,时间跨度为3~5年;特惠贸易内的商品贸易享受政府提供的进口信贷;给予政府采购相当于标底2.5%、4万美元以下的关税优惠;在特惠基础上放宽免税范围;通过谈判扩大关税优惠范围。

《协定》第二章规定了特惠贸易政策实施的手段,其中主要有:长期的数量合同;以特惠利率购买资金支持;政府采购优惠;关税减让;削减区内非关税壁垒等。其中,关税减让方面成效较高,享受特惠关税商品的种类数量不断增长,这也主要得益于经济部长会议规定每次贸易谈判时每个成员国拿出优惠商品种类的数量下限。在这样的保证下,批准实施关税特惠的商品数目由1977年的71种发展到1989年的14801种;同时,商品关税减让幅度也在小幅扩大,减让标准的封顶从年贸易价值少于5万美元到年贸易价值少于10万美元,减让幅度从10%增至20%~25%,对特别需扶持行业的商品给予更高优惠,如1982年对东盟工业计划中的汽车配件,削减幅度高达50%。

东盟特惠贸易阶段持续的15年间,地区内贸易占贸易总额的比例从15.84%增长到18.40%,增幅仅为2.5个百分点,②可见它并没有从实质上促进东盟内部贸易。但作为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贸易特惠为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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